探討中國專利訴訟爭議-以LED快速變焦照明裝置為例
2014年5月16日 星期五
2014年4月18日 星期五
舉證責任
什麼是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收集或提供證據的義務,並有運用該證據證明主張的案件事實成立或有利於自己的主張的責任,否則將承擔其主張不能成立的危險。
什麼是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的分類
提供證明的責任一般可以分為三大類:
1.
司法責任(或稱勸說責任)是法律訴訟中一直由一方(通常是訴訟方)承擔的責任。一旦仲裁方(比如陪審團)對這一方承擔的勸說責任表示滿意,則這一方的法律要求成立。例如,在無罪假定下起訴方承擔司法責任證明所有違法行為的真實性並推翻所有的辯護。
2.
提供證據的責任則是一個在審判過程中雙方交替承擔的責任。一方可以承交證據證明某些合理推斷,這樣就給其反方製造了提供證據反駁這些推斷的責任。
3.
策略責任類似於提供證據的責任,是關於提供充足證據以影響法庭判斷的責任。
舉證責任的特征
從法律上看,其具有以下特征:
《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創造性
引 言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具备创造性是授予其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本章仅对发明的创造性审查作了规定。
发明创造性的概念
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现有技术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述的现有技术,是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和本部分第三章第
21节所定义的现有技术。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所述的,在申请日以前由任何单位或个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的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因此,在评价发明创造性时不予考虑。
发明创造性的审查
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只有在该发明具备新颖性的条件下才予以考虑。
审查原则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审查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同时还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
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与新颖性 “单独对比”的审查原则 (参见本部分第三章第31节)不同,审查创造性时,将一份或者多份现有技术中的不同的技术内容组合在一起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评价。如果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则不再审查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判断方法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例如可以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应当注意的是,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在审查中应当客观分析并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此,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
审查过程中,由于审查员所认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可能不同于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所描述的现有技术,因此,基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的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可能不同于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技术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审查员所认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可能要依据每项发明的具体情况而定。作为一个原则,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基础,只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该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得知该技术效果即可。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该步骤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
(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显著的进步的判断
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时,主要应当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以下情况,通常应当认为发明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
(1)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例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
(2)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
(3)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
(4)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避免 “事后诸葛亮”
审查发明的创造性时,由于审查员是在了解了发明内容之后才作出判断,因而容易对发明的创造性估计偏低,从而犯“事后诸葛亮”的错误。审查员应当牢牢记住,对发明的创造性评价是由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依据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与发明进行比较而作出的,以减少和避免主观因素的影响。
对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考虑
在创造性的判断过程中,考虑发明的技术效果有利于正确评价发明的创造性。按照本章第 53节中所述,如果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不必再怀疑其技术方
案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可以确定发明具备创造性。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如果通过本章第 32节中所述的方法,可以判断出发明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此种情况不应强调发明是否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审查
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是针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而言的,因此,对发明创造性的评价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例如,使发明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技术特征,或者体现发明克服技术偏见的技术特征,应当写入权利要求中;否则,即使说明书中有记载,评价发明的创造性时也不予考虑。此外,创造性的判断,
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整体进行评价,即评价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而不是评价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具备创造性。
避免 “事后诸葛亮”
审查发明的创造性时,由于审查员是在了解了发明内容之后才作出判断,因而容易对发明的创造性估计偏低,从而犯“事后诸葛亮”的错误。审查员应当牢牢记住,对发明的创造性评价是由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依据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与发明进行比较而作出的,以减少和避免主观因素的影响。
对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考虑
在创造性的判断过程中,考虑发明的技术效果有利于正确评价发明的创造性。按照本章第 53节中所述,如果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不必再怀疑其技术方
案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可以确定发明具备创造性。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如果通过本章第 32节中所述的方法,可以判断出发明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此种情况不应强调发明是否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审查
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是针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而言的,因此,对发明创造性的评价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例如,使发明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技术特征,或者体现发明克服技术偏见的技术特征,应当写入权利要求中;否则,即使说明书中有记载,评价发明的创造性时也不予考虑。此外,创造性的判断,
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整体进行评价,即评价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而不是评价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具备创造性。
《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新穎性
引 言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具备新颖性是授予其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
新颖性的概念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
(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新颖性的审查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只有在其具备实用性后才予以考虑。
审查原则
审查新颖性时,应当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判断:
(1)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被审查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或者申请日前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在申请日后
(含申请日)公布或公告的 (以下简称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相关内容相比,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新颖性判断时,审查员首先应当判断被审查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是否实质上相同,如果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其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2)单独对比
判断新颖性时,应当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相关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组合、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即,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适用单独对比的原则。这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创造性的判断方法有所不同
2014年4月17日 星期四
專利舉發審查 相關規定
發明、新型、設計專利申請案經核准公告取得專利權發生排他之效力。為調和專利權人與公眾之利益,專利法(以下簡稱本法)設立「舉發」之公眾輔助審查制度,藉公眾之協助,專利專責機關就公告的專利案再予審查,使專利權之授予更臻正確無誤。此外,舉發之提起常源於專利侵權之糾紛,當事人得藉舉發程序,請求撤銷專利權,以避免專利侵權涉訟。
舉發程序,因舉發人提起而發動。舉發人提起舉發後,專利專責機關本於先程序後實體之原則進行審查。經程序審查,受理舉發申請後,應指定專利審查人員進行實體審查,並作成審定書,送達專利權人及舉發人。舉發審查程序,除經舉發人撤回舉發申請外,應以不受理處分書或舉發審定書為終結;當事人如不服處分結果,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又,經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撤銷原處分並發回重為處分時,除依法院課予義務判決,嗣未上訴造成判決確定者,應逕為處分外,專利專責機關原則上須重開審查程序。
舉發程序包括專利權之舉發及專利權期間延長之舉發,本篇分二章說明:第一章「專利權之舉發」係就一般專利權之舉發審查相關事項予以說明;第二章「專利權期間延長之舉發」,僅就得提起舉發之事由、舉發聲明、舉發審定及舉發撤銷確定等事項予以說明,其他準用第一章之規定。
基於對專利制度精神之維護、舉發制度目的之保障、舉發人與專利權人攻擊防禦方法行使權利之衡平以及審查實益之考量,本法大幅增修舉發相關規定,包括:
(1)增訂得提起舉發之事由及舉發事由於專利法變更時之適用。
(2)舉發時應載明舉發聲明,舉發聲明一經提起後不得變更或追加,但得減縮。
(3)舉發之審定,應就舉發聲明範圍內之各請求項分別為之。
(4)舉發人有遲滯審查之虞或事證已臻明確者,得逕予審查。
(5)舉發案審查期間有更正案者,應合併審查、合併審定;同一舉發案審查期間有二以上之更正案者,申請在先之更正案視為撤回。
(6)同一專利權有多件舉發案者,必要時,得合併審查,並得合併審定。
(7)舉發審定前撤回舉發申請,專利權人已提出答辯者,應經其同意。
(8)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規定所提出之新證據,經審理認無理由者,有一事不再理之適用。
(9)專利專責機關得於舉發聲明範圍內依職權審酌舉發人未提出之理由及證據,但應通知專利權人限期答辯。
(10) 刪除依職權通知更正之規定、廢除依職權審查之制度。
2014年4月16日 星期三
探討中國專利訴訟爭議-以LED快速變焦照明裝置為例
壹‧前言
科技要進步都是需要不斷的創新、發明,而當發明人發明申請專利,智慧產權局審查公告專利有效,訴訟中無效請求人未提出公知常識的結合,反倒是產權局非但沒有保護專利人專利的有效,反而主動引用公知常識來主張專利是無效的。專利人提出多項的反證證據,竟被以不是原件及專家不在場等理由,直接不予採納,法官支持產權局,庭上刻意引導專利人,目的為的是要無異議的宣判,人民法院、
產權局未保持中立立場判決,其中是否有不能說的秘密??
貳‧中國大陸發明專利LED快速變焦照明裝置介紹
一、LED快速變焦照明裝置介紹
專利名稱:LED快速變焦照明裝置,專利權人:格瑞電子(廈門)有限公司
申請號:200610035815.9,申請日:2006年6月2日
公告號:CN101082395
公告日:2007年12月5日
專利號:ZL 200610035815.9 授權公告日:2009年6月10日
二、專利技術
專利發明是利用了較為省電的LED與凸透鏡的焦距,只需調整兩者之間的距離,來改變焦距,即可實現遠距照明光束較為集中,近距離照明散光面積大的功能,且遠距與近距的光斑平均,操作簡單、調節速度快、操作迅速;另外,該照明裝置中省略了現有技術所沒有的範圍,是不需反光杯的,且相較一般變焦手電筒元件少,體積小、結構緊湊結實以便於攜帶及應用於特殊場所,是手電筒市場的一大進步。
專利號:ZL 200610035815.9 授權公告日:2009年6月10日
二、專利技術
專利發明是利用了較為省電的LED與凸透鏡的焦距,只需調整兩者之間的距離,來改變焦距,即可實現遠距照明光束較為集中,近距離照明散光面積大的功能,且遠距與近距的光斑平均,操作簡單、調節速度快、操作迅速;另外,該照明裝置中省略了現有技術所沒有的範圍,是不需反光杯的,且相較一般變焦手電筒元件少,體積小、結構緊湊結實以便於攜帶及應用於特殊場所,是手電筒市場的一大進步。
三、專利簡要說明
現有技術已知的調焦照明裝置存在光源相對該凸透鏡的距離變化,是在凸透鏡的一倍焦距範圍內,能夠調整的範圍非常小,同時中心會有亮圈或暗圈不夠均勻的缺失,專利的技術特徵在LED相對該凸透鏡的距離變化是在凸透鏡的兩倍焦距範圍內,省略反光杯的收集餘光,優化了整體結構,更是實現了可遠距離聚焦照明亮度強,近距離散光照明面積大快速調節的均勻照明功能。
參‧案件詳情
一、詳情摘要:
本專利於2006/06/02申請,2009/06/10授權公告,東陽市小太陽以及廈門愛的公司,於2009年11/25及12/10、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起專利的無效宣告請求,複審委員於2010/06/02作出第14933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格瑞公司不服,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
無效請求附件中,DE202005007500U1 號德國專利文獻中,甚至意圖利用標點符號的刻意擺放,來包含聚光和散光的功能,使專利失去新穎性。專利權人提出多項反證證明專利具有創造性,卻以未見正本不具真實性刻意的不辯證。複審委員未提出證明自行認定專利技術為公知常識以及容易想到,已違反公正執法、居中裁判的原則,法官使用誘導的方式,讓專利權人回答所想要的答案,為了獲得無異議的結論。當發現不是其所要的答案,就會馬上插話阻止發言,如此才能避免將不利的內容,被列入庭審筆錄中。同樣明顯違反公正執法、居中裁判的原則。
一、詳情摘要:
本專利於2006/06/02申請,2009/06/10授權公告,東陽市小太陽以及廈門愛的公司,於2009年11/25及12/10、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起專利的無效宣告請求,複審委員於2010/06/02作出第14933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格瑞公司不服,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
無效請求附件中,DE202005007500U1 號德國專利文獻中,甚至意圖利用標點符號的刻意擺放,來包含聚光和散光的功能,使專利失去新穎性。專利權人提出多項反證證明專利具有創造性,卻以未見正本不具真實性刻意的不辯證。複審委員未提出證明自行認定專利技術為公知常識以及容易想到,已違反公正執法、居中裁判的原則,法官使用誘導的方式,讓專利權人回答所想要的答案,為了獲得無異議的結論。當發現不是其所要的答案,就會馬上插話阻止發言,如此才能避免將不利的內容,被列入庭審筆錄中。同樣明顯違反公正執法、居中裁判的原則。
二、爭議之處:
1.專利無效請求的行政程序是否合法?
2.專利創造性問題
3.複審委員引用公知常識未提出相關的舉證
六、不公原因:
1.專利無效請求人並未主動提供將對比檔與公知常識結合,而是由複審委員擅自引用公知常識違反了請求原則且不符合事實。
2.發明專利是自然法則技術思想的創作,技術中光學原理為自然法則,但將光學原理應用在照明裝置的技術思想創作,能夠產生未發現的功效,並不完全是公知常識。
3.專利權人提出廈門大學專家意見書,用於證明本專利克服技術偏見,意見書來源是經由複審委員轉發給專利權人的,提出時卻以未見原件以及專家未到場不具真實性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4.專利應具有創造性,突破了傳統的技術使用到0~2F的技術特徵,解決長期需要解決的問題。
5.依照網路購物行為的公證書,相較於市售產品,本專利功能更為強大、品質更為優良,足以證明專利應是具有商業上的成功的
6.審查創造性時,是將一份或多份現有技術中的不同技術內容組合在一起對要求保護的發明進行評價,但複審委員卻將專利發明中的每項技術分解之後,再來說已是現有技術及容易想到
7.法院認為0至2倍焦聚調整過程光束始終會變窄、都是聚的 ,明顯是錯誤的公知常識。當燈距在1~2倍焦聚為散光,應用在此專利技術上則是會有光腰的沙漏型光束
8.在對比檔6中技術並沒有超過1倍焦距,但北京中院判決書中法官卻判定使用0~2倍焦距是容易想到
肆‧結論
當發明人申請專利,通過且公告專利是有效的,表示產權局應該是支持此技術的,案件中產權局更是主動反過來說專利人的專利是公知常識,如此技術真為公知常識怎會沒有人想到,法官表明的是站在產權局,尚保持中立,如一國家之發明人,苦心研究發明專利卻未受到應有的保護,申請專利之後又被說成是無效專利,這樣發明人的權益去了哪裡?如人民法院判決的基礎就沒有保持中立、保持司法的公平公正公開,如何保護國家人民,人民的權益將岌岌可危。
2014年4月5日 星期六
摘要
法官漠視 智慧產權局給了專利卻又擔任打手未提出舉證主動引用公知常識,專利被判無效
案情摘要:
案件詳情:
本專利於2006/06/02申請,2009/06/10授權公告,東陽市小太陽以及廈門愛的公司,於2009年11/25及12/10、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起專利的無效宣告請求,複審委員於2010/06/02作出第14933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格瑞公司不服,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
無效請求附件中,DE202005007500U1 號德國專利文獻中,甚至意圖利用標點符號的刻意擺放,來包含聚光和散光的功能,使專利失去新穎性。專利權人提出多項反證證明專利具有創造性,卻以未見正本不具真實性刻意的不辯證。複審委員未提出證明自行認定專利技術為公知常識以及容易想到,已違反公正執法、居中裁判的原則,法官使用誘導的方式,讓專利權人回答所想要的答案,為了獲得無異議的結論。當發現不是其所要的答案,就會馬上插話阻止發言,如此才能避免將不利的內容,被列入庭審筆錄中。同樣明顯違反公正執法、居中裁判的原則。
無效請求附件中,DE202005007500U1 號德國專利文獻中,甚至意圖利用標點符號的刻意擺放,來包含聚光和散光的功能,使專利失去新穎性。專利權人提出多項反證證明專利具有創造性,卻以未見正本不具真實性刻意的不辯證。複審委員未提出證明自行認定專利技術為公知常識以及容易想到,已違反公正執法、居中裁判的原則,法官使用誘導的方式,讓專利權人回答所想要的答案,為了獲得無異議的結論。當發現不是其所要的答案,就會馬上插話阻止發言,如此才能避免將不利的內容,被列入庭審筆錄中。同樣明顯違反公正執法、居中裁判的原則。
爭議之處:
1.專利無效請求的行政程序是否合法?
2.專利創造性問題
3.複審委員引用公知常識未提出相關的舉證
不公原因:
1.專利無效請求人並未主動提供將對比檔與公知常識結合,而是由複審委員擅自引用公知常識違反了請求原則且不符合事實。
2.發明專利是自然法則技術思想的創作,技術中光學原理為自然法則,但將光學原理應用在照明裝置的技術思想創作,能夠產生未發現的功效,並不完全是公知常識。
3. 專利權人提出廈門大學專家意見書,用於證明本專利克服技術偏見,意見書來源是經由複審委員轉發給專利權人的,提出時卻以未見原件以及專家未到場不具真實性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4.專利應具有創造性,突破了傳統的技術使用到0~2F的技術特徵,解決長期需要解決的問題。
5.依照網路購物行為的公證書,相較於市售產品,本專利功能更為強大、品質更為優良,足以證明專利應是具有商業上的成功的
判決書:
1.一審: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3027号
2.二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2011)高行終字第667號
3.再審申請裁定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12)知行字第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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