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備新穎性

一、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節規定“一件發明專利申請是否具備創造性,只有在該發明具備新穎性的條件下才予以考慮。”  也就是確定發明具有新穎性之後進行創造性判斷。本專利專利複審委員會審查決定書(第14933號)決定要點提出區別特徵是公知常識,


公知常識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節創造性審查基準引入的概念(後附創造性判斷內容...1),本專利具有區別特徵,具備審查創性的資格,所以具備新穎性,理由如下
1.發明是經過有專利代理人資格的機構撰寫的檔,確定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才會提出申請
2.本發明已經經過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專利審查員的實質審查,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
3.而專利複審委員會引入公知常識,在專利無效通知書上描述區別特徵為公知常識,
4.一審二審法院支持專利複審委員會認定區別特徵為公知常識
如果上述過程中認定的事實不可採信,則以上專利代理人、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審查員、專利複審委員會、一審二審法院法官都是怠忽職守,一連串的人員都是專業資格人員都認定本專利具有新穎性, 反而到了最高法院,已經確認本專利有創造性情況來轉移到另外一個問題新穎性

二、專利說明書最後一段說明描述本發明的發明點在於:通過調節LED與凸透鏡的相對距離的短程調節來實現照明裝置的聚焦(光源在一倍到兩倍焦距)和散光(光源在一倍焦距內)的改變,達到遠近距離的照明功能. ”       格瑞專利02倍焦距(光路成沙漏,光路有交叉了,成實像了,這樣著眼實際光源強度支持成像,利用成像實現照亮功能,從而真正照到更遠.)
.我們的一通意見陳述已經非常清楚,其中第二頁總結"綜上,本發明的權利要求1中限定的LED相對凸透鏡的距離變化範圍凸透鏡的兩倍焦距內,雖包含對比檔1中推導出的一倍焦距數值範圍ie,但是該LED在凸透鏡的零至一倍焦距切換一倍至兩倍焦距是,所產生的照明是發散至聚焦的兩個過程,其實現的遠距離高亮度的照明效果卻是對比檔1無法實現的,因此,本發明與對比檔1是有實質性區別,產生的是意象不到的技術效果,並非因小數值公開而否定大數值的限定的因素;並且從對比檔1所公開的技術內容中亦無法得到解決本發明技術問題有用的教導,因此,本發明權利要求1是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的。


參考資料
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節創造性判斷
...1判斷方法
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相對于現有技術是否顯而易見,通常
可按照以下三個步驟進行。
(1)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
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是指現有技術中與要求保護的發明最
密切相關的一個技術方案,它是判斷發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實質
性特點的基礎。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例如可以是,與要求保護
的發明技術領域相同,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技術效果或者用
途最接近和/或公開了發明的技術特徵最多的現有技術,或者
雖然與要求保護的發明技術領域不同,但能夠實現發明的功
能,並且公開發明的技術特徵最多的現有技術。應當注意的
是,在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時,應首先考慮技術領域相同或
相近的現有技術。
(2)確定發明的區別特徵和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
在審查中應當客觀分析並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
為此,首先應當分析要求保護的發明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相比
有哪些區別特徵,然後根據該區別特徵所能達到的技術效果確
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從這個意義上說,發明實際解決
的技術問題,是指為獲得更好的技術效果而需對最接近的現有
技術進行改進的技術任務。
審查過程中,由於審查員所認定的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可能
不同于申請人在說明書中所描述的現有技術,因此,基於最接
近的現有技術重新確定的該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可能不
同於說明書中所描述的技術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根據審
查員所認定的最接近的現有技術重新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
問題。
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可能要依據每項發明的具體情況而
定。作為一個原則,發明的任何技術效果都可以作為重新確定
技術問題的基礎,只要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從該申請說明書中所
記載的內容能夠得知該技術效果即可。
(3)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
而易見
在該步驟中,要從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和發明實際解決的技
術問題出發,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
否顯而易見。判斷過程中,要確定的是現有技術整體上是否存
在某種技術啟示,即現有技術中是否給出將上述區別特徵應用
到該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以解決其存在的技術問題(即發明實際
解決的技術問題) 的啟示,這種啟示會使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
面對所述技術問題時,有動機改進該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並獲得
要求保護的發明。如果現有技術存在這種技術啟示,則發明是
顯而易見的,不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下述情況,通常認為現有技術中存在上述技術啟示:
(i)所述區別特徵為公知常識,例如,本領域中解決該重
新確定的技術問題的慣用手段,或教科書或者工具書等中披露

的解決該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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