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收集或提供證據的義務,並有運用該證據證明主張的案件事實成立或有利於自己的主張的責任,否則將承擔其主張不能成立的危險。
舉證責任的分類
提供證明的責任一般可以分為三大類:
1.
司法責任(或稱勸說責任)是法律訴訟中一直由一方(通常是訴訟方)承擔的責任。一旦仲裁方(比如陪審團)對這一方承擔的勸說責任表示滿意,則這一方的法律要求成立。例如,在無罪假定下起訴方承擔司法責任證明所有違法行為的真實性並推翻所有的辯護。
2.
提供證據的責任則是一個在審判過程中雙方交替承擔的責任。一方可以承交證據證明某些合理推斷,這樣就給其反方製造了提供證據反駁這些推斷的責任。
3.
策略責任類似於提供證據的責任,是關於提供充足證據以影響法庭判斷的責任。
舉證責任的特征
從法律上看,其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舉證責任總是與一定的法律職責和義務相聯繫;比如,民事訴訟的原告向法院起訴時其必須承擔提出證據證明訴訟事項的義務。
其次,舉證責任總是與一定的法律風險相聯繫。也就是說,它既包括行為責任即舉出證據證明主張成立的責任,也包括結果責任,即負有證明責任的主體,如果不履行該責任,或在事實真偽不明時就要承擔其主張不能成立的風險,比如: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但不能提出充足的證據證明事實存在,就可能不被法院受理或被駁回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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