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6日 星期三

探討中國專利訴訟爭議-以LED快速變焦照明裝置為例

壹‧前言

科技要進步都是需要不斷的創新、發明,而當發明人發明申請專利,智慧產權局審查公告專利有效,訴訟中無效請求人未提出公知常識的結合,反倒是產權局非但沒有保護專利人專利的有效,反而主動引用公知常識來主張專利是無效的。專利人提出多項的反證證據,竟被以不是原件及專家不在場等理由,直接不予採納,法官支持產權局,庭上刻意引導專利人,目的為的是要無異議的宣判,人民法院、
產權局未保持中立立場判決,其中是否有不能說的秘密??

貳‧中國大陸發明專利LED快速變焦照明裝置介紹

一、LED快速變焦照明裝置介紹
專利名稱:LED快速變焦照明裝置,專利權人:格瑞電子(廈門)有限公司
申請號:200610035815.9,申請日:200662
公告號:CN101082395 公告日:2007125
專利號:ZL 200610035815.9 授權公告日:2009610

二、專利技術
專利發明是利用了較為省電的LED與凸透鏡的焦距,只需調整兩者之間的距離,來改變焦距,即可實現遠距照明光束較為集中,近距離照明散光面積大的功能,且遠距與近距的光斑平均,操作簡單、調節速度快、操作迅速;另外,該照明裝置中省略了現有技術所沒有的範圍,是不需反光杯的,且相較一般變焦手電筒元件少,體積小、結構緊湊結實以便於攜帶及應用於特殊場所,是手電筒市場的一大進步。

三、專利簡要說明
現有技術已知的調焦照明裝置存在光源相對該凸透鏡的距離變化,是在凸透鏡的一倍焦距範圍內,能夠調整的範圍非常小,同時中心會有亮圈或暗圈不夠均勻的缺失,專利的技術特徵在LED相對該凸透鏡的距離變化是在凸透鏡的兩倍焦距範圍內,省略反光杯的收集餘光,優化了整體結構,更是實現了可遠距離聚焦照明亮度強,近距離散光照明面積大快速調節的均勻照明功能。

參‧案件詳情

一、詳情摘要:
   
本專利於2006/06/02申請,2009/06/10授權公告,東陽市小太陽以及廈門愛的公司,於200911/2512/10、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起專利的無效宣告請求,複審委員於2010/06/02作出第14933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格瑞公司不服,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
   
無效請求附件中,DE202005007500U1 號德國專利文獻中,甚至意圖利用標點符號的刻意擺放,來包含聚光和散光的功能,使專利失去新穎性。專利權人提出多項反證證明專利具有創造性,卻以未見正本不具真實性刻意的不辯證。複審委員未提出證明自行認定專利技術為公知常識以及容易想到,已違反公正執法、居中裁判的原則,法官使用誘導的方式,讓專利權人回答所想要的答案,為了獲得無異議的結論。當發現不是其所要的答案,就會馬上插話阻止發言,如此才能避免將不利的內容,被列入庭審筆錄中。同樣明顯違反公正執法、居中裁判的原則。

二、爭議之處:

 1.
專利無效請求的行政程序是否合法?
 2.
專利創造性問題
 3.
複審委員引用公知常識未提出相關的舉證

六、不公原因:

1.專利無效請求人並未主動提供將對比檔與公知常識結合,而是由複審委員擅自引用公知常識違反了請求原則且不符合事實。
2.發明專利是自然法則技術思想的創作,技術中光學原理為自然法則,但將光學原理應用在照明裝置的技術思想創作,能夠產生未發現的功效,並不完全是公知常識。
3.專利權人提出廈門大學專家意見書,用於證明本專利克服技術偏見,意見書來源是經由複審委員轉發給專利權人的,提出時卻以未見原件以及專家未到場不具真實性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4.專利應具有創造性,突破了傳統的技術使用到0~2F的技術特徵,解決長期需要解決的問題。
5.依照網路購物行為的公證書,相較於市售產品,本專利功能更為強大、品質更為優良,足以證明專利應是具有商業上的成功的
6.審查創造性時,是將一份或多份現有技術中的不同技術內容組合在一起對要求保護的發明進行評價,但複審委員卻將專利發明中的每項技術分解之後,再來說已是現有技術及容易想到
7.法院認為02倍焦聚調整過程光束始終會變窄、都是聚的 ,明顯是錯誤的公知常識。當燈距在1~2倍焦聚為散光,應用在此專利技術上則是會有光腰的沙漏型光束

8.在對比檔6中技術並沒有超過1倍焦距,但北京中院判決書中法官卻判定使用0~2倍焦距是容易想到

肆‧結論

當發明人申請專利,通過且公告專利是有效的,表示產權局應該是支持此技術的,案件中產權局更是主動反過來說專利人的專利是公知常識,如此技術真為公知常識怎會沒有人想到,法官表明的是站在產權局,尚保持中立,如一國家之發明人,苦心研究發明專利卻未受到應有的保護,申請專利之後又被說成是無效專利,這樣發明人的權益去了哪裡?如人民法院判決的基礎就沒有保持中立、保持司法的公平公正公開,如何保護國家人民,人民的權益將岌岌可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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