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官漠視 智慧產權局給了專利卻又擔任打手未提出舉證主動引用公知常識,專利被判無效
案情摘要:
案件詳情:
本專利於2006/06/02申請,2009/06/10授權公告,東陽市小太陽以及廈門愛的公司,於2009年11/25及12/10、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起專利的無效宣告請求,複審委員於2010/06/02作出第14933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格瑞公司不服,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
無效請求附件中,DE202005007500U1 號德國專利文獻中,甚至意圖利用標點符號的刻意擺放,來包含聚光和散光的功能,使專利失去新穎性。專利權人提出多項反證證明專利具有創造性,卻以未見正本不具真實性刻意的不辯證。複審委員未提出證明自行認定專利技術為公知常識以及容易想到,已違反公正執法、居中裁判的原則,法官使用誘導的方式,讓專利權人回答所想要的答案,為了獲得無異議的結論。當發現不是其所要的答案,就會馬上插話阻止發言,如此才能避免將不利的內容,被列入庭審筆錄中。同樣明顯違反公正執法、居中裁判的原則。
無效請求附件中,DE202005007500U1 號德國專利文獻中,甚至意圖利用標點符號的刻意擺放,來包含聚光和散光的功能,使專利失去新穎性。專利權人提出多項反證證明專利具有創造性,卻以未見正本不具真實性刻意的不辯證。複審委員未提出證明自行認定專利技術為公知常識以及容易想到,已違反公正執法、居中裁判的原則,法官使用誘導的方式,讓專利權人回答所想要的答案,為了獲得無異議的結論。當發現不是其所要的答案,就會馬上插話阻止發言,如此才能避免將不利的內容,被列入庭審筆錄中。同樣明顯違反公正執法、居中裁判的原則。
爭議之處:
1.專利無效請求的行政程序是否合法?
2.專利創造性問題
3.複審委員引用公知常識未提出相關的舉證
不公原因:
1.專利無效請求人並未主動提供將對比檔與公知常識結合,而是由複審委員擅自引用公知常識違反了請求原則且不符合事實。
2.發明專利是自然法則技術思想的創作,技術中光學原理為自然法則,但將光學原理應用在照明裝置的技術思想創作,能夠產生未發現的功效,並不完全是公知常識。
3. 專利權人提出廈門大學專家意見書,用於證明本專利克服技術偏見,意見書來源是經由複審委員轉發給專利權人的,提出時卻以未見原件以及專家未到場不具真實性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4.專利應具有創造性,突破了傳統的技術使用到0~2F的技術特徵,解決長期需要解決的問題。
5.依照網路購物行為的公證書,相較於市售產品,本專利功能更為強大、品質更為優良,足以證明專利應是具有商業上的成功的
判決書:
1.一審: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3027号
2.二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2011)高行終字第667號
3.再審申請裁定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12)知行字第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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